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 日7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E****”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行驶至白银路与中山路十字交叉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关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8mg/100mL,后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6604部队医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和后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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