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白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其的贵BX***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乡沿212省道往**镇方向行驶,20时25分行驶至坪地道班路段时被盘州市公安局坪地派出所民警查获。2020年10月01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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