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5〕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K号汽车,沿本市劳动南路由北向南行至南二环与高新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醇浓度为174.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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