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7****号面包车从织金县金凤街道办事处往织金县城关镇方向行驶,当其驾驶车辆至织六线7公里加50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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