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高中文化,共产党员,遂宁市船山区**办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道**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长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晚,当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沿灵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加油站外,被遂宁市公安局民警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段某某说话有酒气,遂对段某某进行呼气式测试,段某某未吹出。民警即将段某某带至遂宁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按规定保存。经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4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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