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金沙江东路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检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段某某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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