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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68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德阳市旌阳区**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金沙江东路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检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段某某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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