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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J****的小型汽车沿邢台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西一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段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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