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J****的小型汽车沿邢台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西一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段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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