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59分左右,段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北路与云中路交汇处东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89.54mg/ml,段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该案系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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