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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8,汉族,初中文化,颍上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地颍上县**镇**村**队**号,现住颍上县**菜市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颍上县慎城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口时,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段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11.9mg/100ml,属醉酒范畴。事发后,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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