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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4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6日1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区***村道路上与另外一个驾驶员因停车问题发生打架后报警被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疑似酒驾,通知交警赶往派出所查获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中乙醇含量为92.26mg/100ml。

综上,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段某某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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