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第三类机动车)沿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振兴路交通局门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段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案发后,段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段某某表现积极、邻里和睦,未参加过邪教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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