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现住灵丘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B*****的海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涞源县南马庄乡路景台村路段时,被涞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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