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镇**村**区**号,住饶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30分,段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TK****号小型轿车沿饶阳县北师钦支线小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驾车行驶到饶阳县北师钦支线小公路与东外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后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49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6.4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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