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2012年5月29日,段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被武陟县公安局行政罚款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持D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HM****号蓝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1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三阳乡段口村村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8.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同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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