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21987********,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肃南县**乡**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G2****号小型普通客车,自马蹄村出发,沿省道236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马蹄小区附近路段处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蹄中队民警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44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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