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捕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临牌号为陕A****7的白色马自达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纺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纺二路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后经血醇检验鉴定,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8.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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