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31974********,大学学历,户籍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路**栋**单元**室,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号,系张湾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张湾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9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利用担任张湾区**的职务之便,多次接受陈某某以打麻将铺底为由所送现金4.4万元,以给他人送纪念品索要0.6万元,以争取工程资金招待他人为由索要4万元,并在该乡**村民俗风情街项目招投标、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动向张湾区纪委监委投案,并退还9万元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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