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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镇**村**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单元**室,案发前系****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出纳,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微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对被害人公告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8日至8月7日、自2019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提请延长审限三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7月8日、自2019年9月8日至9月22日、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戴某某、段某甲、段某乙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3层****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加盟汽车销售代理商为由,骗取张某某等59人人民币20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段某乙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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