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处**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该局于当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4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原丽江古城区**客栈负责人段某某使用伪造的印章,于2017年8月19日以云南**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姚某某签订一份门面租赁协议,收取姚某某租金75000元,后未按协议履行,姚某某未实际租到该铺面,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退回15000元之后失去联系。2018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退还全部房租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