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段某某谎称自己在土左旗**小区二期有房子,段某某向杨某某出售了该小区一户房屋,房屋价值15万元,2017年5月27日杨某某与段某某签订了《房屋预购买卖合同》,杨某某当日给段某某转账130000元。
2、段某某向李某某出售了**小区二期共计4套房屋。段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4份《房屋预购买卖合同》购房合同,共计收取了李某某购房款440000元。
3、段某某向张某某出售了**小区一户房屋,段某某与张某某签订《房屋预购买卖合同》购房合同,收取张某某购房款150000元。
4、段某某向徐某某出售了**小区二期共计2套房屋。段某某与徐某某签订《房屋预购买卖合同》购房合同,收取徐某某购房款220000元
5、段某某向徐某某出售了**小区一户房屋,段某某与徐某某签订《房屋预购买卖合同》购房合同,收取徐某某购房款130000元
6、段某某向郑某某出售了**小区二期一户房屋,段某某与郑某某签订《房屋预购买卖合同》购房合同,收取郑某某购房款150000元
7、段某某向谢某某出售了**小区一户房屋,房屋价值150000元,谢某某与段某某签订了《房屋预购买卖合同》,谢某某分四次给段某某转账共计84000元。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