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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单位,听取了其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先后于2017年6月23日、2018年4月4日两次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2月23日、2021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两次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和段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段某为公司负责人。2016年5月,段某联系湖南**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员何海波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并安排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公司的所在地长沙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906室,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代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为**公司推荐客户到**办理汽车融资租赁服务(贷款购车业务),客户最低只需要首付2成购车款,每月按揭还款,**公司委托**公司与客户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汽车抵押合同》等协议,**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

2016年6月14日,段某在得知温某某有购买意愿时,对温某某声称可以零首付按揭贷款购车,并推荐其到**公司贷款购车,温某某在**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首付款确认函》等协议,再由**公司将相关协议交给**公司,**公司根招**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及机动车销售发票发放贷款至**公司,由**公司为客户购车。经查,**公司提供了面额为268800元的虚假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虚假的首付款确认函给**公司,骗取了**公司贷款188160元,在骗得**公司贷款188160元后段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以160880元价格在湖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奥迪A3小车,多余的27280元被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和段某二人据为己有。**公司在为客户温某某购买了奥迪A3小午后,段某又以**公司的名义骗取了温某某的车钥匙,在未经**公司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张州将该车开走,并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一个叫阳某的男子,阳某将8万元抵押款全部转入段某的银行卡内,段某在支付了两个月利息给阳某后停止付息,也一直未归还本金给阳某将车赎回,导致该车被阳某又转抵押给了严某某,日前,该车被严某某卖掉。

另查明,2016年7月11日,喻某某通过一个叫张某的男子介绍到**公司贷款买车。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和段某二人以同样的方式,提供了面额为249800元的虚假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虚假的首付款确认函给**公司,骗取了**公司贷款185290元,在骗得**公司贷款185290元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以166083元价格在湖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喻某某购买一台奥迪A3小车,多余的19207元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和段某二人据为己有。**公司在给喻某某购车后,并未将车交给喻某某,而是以缺钱为由,在上牌之后伙同喻某某一起将这台奥迪A3小车以8万元的人民币价格进行抵押,喻某某分得2870元,段某分得51300元,因未按时归还抵押款,现车辆已被抵押的贺某某行处置,日前该车下落不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和段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首付款确认函,骗取**公司贷款373450元人民币,将贷款额与实际购车款金额的中间差价46487元非法占为己有,同时段某以8万元价格将温某某的车进行抵押借款8万元,伙同喻某某将喻某某在**公司贷款所购的奥迪A3小车以8万元价格进行抵押,事后未归还借款进行赎车,也没有支付借款利息,导致车辆被强行处置无法追回。温某某和喻某某在分别支付了两个月按揭款后停止还款,**公司也人去楼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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