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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妨害公务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本区外环路**酒店6楼KTV处因琐事与朋友发生纠纷,中华路派出所民警徐某某接警后前往处警。在出警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拒绝调查配合并用手殴打徐某某面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损伤,后出警民警将其控制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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