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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中共党员,务农,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单元**室。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5月,村民钟某甲因去村委问同案犯赵某某计划生育检查问题,被同案犯赵某某、钟某乙、田某某在村委打伤,后赵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钟某甲罚款1000元钱,钟某甲害怕被打交上1000元钱,摄于该团伙的淫威未敢报警。

2007年12月,钟某丙、钟某丁因琐事与段某某、侯某某、钟某戊发生互殴后,钟某戌在村委集合人员,钟某丙哥哥钟某己听说后到村委,被侯某某辱骂并伙同四、五个青年殴打,其中一青年将钟某己屁股左侧用匕首捅伤,之后又追至村内诊所围堵殴打;当晚赵某某、钟某乙、段某某、田某某、田某乙(田某某弟弟)、段某乙(麦冬)、侯某某人又窜至钟某丙家意欲殴打钟某丙、钟某丁,被钟某丙、钟某丁二人用砖头打跑,后赵某某、钟某乙等人窜至钟以东家中将电视机、饮水机、洗衣机、大衣橱、手扶拖拉机柴油机车头、电视柜、茶几、天花板、大门等物品砸坏,损失价值一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参与该二起寻衅滋事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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