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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经理,现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朱建青,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间,陈某某(已起诉)为帮外公汤某某催讨债务,带领刘某某(已起诉)、欧阳某某(已起诉)、柏某某(另案处理)、骆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在逃)、单某某(在逃)等6人在株洲市石峰区某饭店进行暴力收账,对老板殷某某(2018年病逝)人盯跟随,前三天在该饭店白吃白喝,造成该饭店损失近4000元,并对前来饭店消费的顾客恶意驱赶,致使该饭店经营惨淡,损失惨重。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此期间,多次到殷某某饭店内,指挥刘某某等人在该饭店驱赶顾客、限制老板殷某某自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组织并参与多人暴力收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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