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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8********,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0时许,张某某、祝某某二人在青山**酒吧喝酒后,一起到青山**城,张某某以郑某某不与其朋友交往的事对郑某某进行辱骂,郑某某与其对骂,并发生抓打,祝某某帮忙张某某,**城员工田某某见状用手推祝某某出**城,祝某某与田某某发生抓打,张某某边外出边扬言要喊人来砸**城,祝某某、张某某离开**城,祝某某打电话叫祝某甲、段某某帮忙,10多分钟后,祝某某手持一把菜刀、祝某甲手持一颗臂力棒、段某某手持一根螺纹钢与张某某一起冲进**城内辱骂、恐吓**城的人,祝某某用手中的菜刀将**城内的烤火炉桌面砸碎(价值400元人民币),张某某用脚踢室内花钵,后被到场公安民警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菜刀、钢筋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田某某、江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田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祝某某等人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等人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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