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号,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办事处**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湘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段某某原系湖南**有限公司下属物流公司经理,2009年公司以融资的方式借了段某某5万元钱。段某某离职后,其妻子刘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持公司的支付审批单到公司财务处找王某某领钱遭拒后,段某某来到王某某办公室,将王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个汽车钥匙(系王某某湘C****雷克萨斯私家车钥匙)抢走,随后用钥匙打开该车强行开走后藏匿。2017年3月1日,刘某某通过公安机关将该车退还给王某某。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8905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段某某原系湖南**有限公司下属物流公司经理,2009年其以融资的方式借给公司5万元。2016年4月段某某从该物流公司离职。2016年12月6日上午10时许,段某某妻子刘某某及段某某本人先后持由公司董事长王某乙签字审批的融资退回审批单到公司财务处,找公司股东兼财务总监王某某领取该笔款项,均遭拒。后段某某将王某某办公桌上的汽车钥匙拿走,并将王某某所有的湘C****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强行从停车场开出,开至其所住的湘乡市**小区车库内藏匿。期间,被害人王某某报警,湘乡市公安局昆仑桥派出所民警告知段某某扣押车辆行为的违法性,并劝说其先退还被扣押车辆,段某某则以与原公司债务问题尚未解决而不退还。后2017年3月1日,段某某主动让其妻子将该车交由湘乡市公安局并退还王某某。2017年5月11日,经湘乡市人民法院调解后湘乡市万里行物流有限公司归还了段某某借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笔录、电子回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段某某因债务纠纷,实施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虽具违法性,但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且其经有关部门告知和劝说后,最终主动退还扣押车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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