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为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现住汉中市**区**村**组。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5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已判刑)2014年9月2日凌晨、9月3日凌晨两次在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路边盗窃中国电信汉中分公司200对通信电缆110米及100对通信电缆250米,并于2014年9月3日上午将所盗窃的约80公斤通信电缆以每公斤3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于当日将电缆线以每公斤35元的价格转卖给孙某某。2014年9月4日,汉台分局民警为查明案情将孙某某传唤至刑警七中队接受调查,孙某某的母亲段某某为使孙某某收购电缆线的行为得到掩盖,使其免受法律制裁,于当日晚独自将其子孙某某收购的被盗电缆线用一辆电动三轮车运至汉中市鑫源开发区一僻静无人处私自扔掉,后办案人员几经查找未果,致该案关键证据灭失。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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