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6日被怒江州泸水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四百元人民币。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5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6日、同年10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同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4日期间,李某甲、李某乙、霍某某、余某某、李某丙(均另案)相互邀约入股在霍某某、余某某家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贾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受股东邀约到赌场向参赌者放贷提供赌资。
2019年3月28日、3月29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受贾某某邀约,先后两次到李某甲等人在余某某家、霍某某家开设赌场内放贷,为赌客提供赌资。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在隆阳区**街道*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责令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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