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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强奸案)(段恒起)(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甲饮酒后欲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便摸爬进入王某某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的家中,在其家中抱住王某某腰部并脱其裤子至膝盖处,用手摸王某某阴部位置约1分钟,后段某某听见王某兰的反抗声推开王某某家的大门,段某甲见状离开。被不起诉人段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未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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