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厂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街道**房**楼,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冷水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0日-2月19日,2020年3月18日-4月16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系湖南**厂下岗工人,被害人刘某某系冷水江梵凯服装店员工。2019年6月份,刘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直至9月份,两人见过几次面,在微信上聊过几次。其间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经常约刘某某出来散步,但刘某某没有同意,刘某某问段某某约她做什么,刘某某说自己已经有对象了,跟段某某是不可能的,段某某说只要刘某某还没有拿结婚证就可以追求刘某某。2019年9月15日白天,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通过微信跟刘某某联系,问刘某某是上什么班,刘某某告诉段某某自己是上下午班,段某某说他晚上来接刘某某去散步聊天。2019年9月15日21时30分,刘某某从一号岗亭的梵凯服装店下班,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乘的士车到服装店接刘某某,段某某说他喝了一点点酒不敢直接开车过来接刘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带着刘某某一起坐的士到布溪段某某家楼下开段某某自己的小车,刘某某上了段某某的车后,刘某某在车上跟段某某说她最近比较烦,段某某说刘某某要是烦的话,两个人就到青山公园去走走,刘某某因为与段某某接触了几次,就答应了段某某。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开车从布溪电力局对面的巷子开车到了湾田学校后面青山公园的一个没有灯光很偏僻的角落,然后刘某某下车和段某某散了一会步,因当时刘某某正和前夫因为小孩子抚养权的事情争吵,刘某某和段某某聊了一些家里的事情。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说他也是离了婚的,要刘某某和现在的男朋友分手然后和他在一起,段某某来帮刘某某承担这些事情之类的话,刘某某问段某某凭什么这么看好她,两个人才见了几次面,段某某又不了解她,还问段某某觉得自己哪里好,段某某说觉得刘某某人很好。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刘某某大概散了二十分钟的步,段某某就喊刘某某回到车上,刘某某以为段某某是要送她回家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刘某某回到车上后,刘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段某某坐在驾驶室位置,但是段某某没有发动汽车。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问刘某某为么烦躁,刘某某说她与现在的男朋友通视频的时候家里的角落都要通过视频看一遍,感觉没有自由,段某某就对刘某某说要刘某某做他对象,刘某某看段某某还在说这个话题,就说自己现在这段感情还没有结束,刘某某不可能去接受另外一段感情。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看刘某某拒绝了他,就说今天晚上一定要得到她,才能让刘某某跟现在这个男朋友死心,段某某还说男的要有性才有爱,女的要有爱才有性,随后段某某就开始拉着刘某某的手,并从车内的驾驶室位置爬到副驾驶位置,把刘某某压在了身下,然后段某某把刘某某坐的副驾驶位置的靠背放倒,刘某某用力反抗段某某,段某某就用一只手抓住刘某某的右手反扣到刘某某的背后,然后段某某用身子压着刘某某的身子,刘某某用左手想推开段某某,但是没有推开,刘某某一直求段某某放过她,对段某某说她现在身体有病不能发生性关系想要段某某放过她,还对段某某说他这样是不是找一夜情,段某某说不是的,刘某某要段某某先到一旁好好说,但是不管刘某某怎么说段某某都不放开刘某某。因为刘某某当天穿的是一条裙子,所以在刘某某讲话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就一直在脱刘某某的内裤。刘某某大概挣扎了十多分钟,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就把刘某某的内裤完全脱了下来然后扔到后座。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就把刘某某的内裤完全脱下来后,又把自己的长裤和内裤拖到了大腿的位置,然后强行把刘某某的双腿分开,段某某用自己的生殖器插入刘某某的阴道进行抽插,段某某在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刘某某问段某某是不是想找他一夜情,段某某说不是的,是想找刘某某做老婆,刘某某又问段某某有没有避孕套,要段某某不要射精到她的阴道里,段某某说没有戴避孕套,刘某某还说21天后要去检查有******。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持续了十多分钟,刘某某感觉段某某射精了,并射在了刘某某的阴道内。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射了精后就放开了刘某某,刘某某在穿内裤的时候发现内裤被段某某扯坏了,刘某某穿好衣服,随后段某某开车送刘某某回家,段某某送刘某某到她家楼下的时候,段某某提出要抱刘某某一下,刘某某担心段某某辉不让她回家或做出伤害她的事就抱了段某某然后回家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被民警抓捕归案,9月17日民警从段某某的手机里提取出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中存在有段某某与多名女子的暧昧聊天记录,以及大量淫秽视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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