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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村原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村**组。曾因犯挪用公款罪,2001年9月24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11年8月20日上午召集当时在家的村干部到**村集合并主持召开会议,会议上段某某提出**服饰三期场平工程要开工了,在我们家门口的项目不能眼睁睁看着由别人承包去了,并以为村里谋福利为由召集村干部去施工现场阻工,声称要将**服饰三期场平工程抢回来。并由副支书张某某带队到现场阻工,其弟弟段某甲负责通知**村**组和**组的村民一起去正要进场施工的施工现场阻工,同时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还承诺给去阻工的村民50元钱一天和每个村组5000元的好处费(未兑现)。**村村干部和几十名村民来到施工现场后占住通往施工现场的必经道路阻止施工设备进场,通过当天一个上午的阻止,施工设备无法进入现场施工,只能被迫停下,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现场找到了当时的承包老板陈某某,要求陈某某让出部分土石方给**村承包,否则村民的工作不好出面协调。当时办事处的干部也到了现场做调解工作,无奈之下只能答应段某某的要求,并组织事后协商承包土石方一事,事后也就是阻工大概到了要吃午饭时,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将在现场阻工的村民及村干部都叫了回去。事后还组织村干部到施工现场守着,阻止施工设备进场施工。无奈之下由办事处工作人员出面协调,由原施工方让出五分之一的土石方量给**村承包,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以村里没钱垫资和由私人承包向村里缴纳管理费为由,私自将该土石方项目交给其儿子段某乙承包,承包土石方量2万方,工程结算8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组织村干部、村民阻工,指使、授意段某甲纠集村民阻工,利用村民阻工去强迫、威胁他人退出经营,强揽工程业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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