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甲与张某某、曹某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三人合伙开办永兴县**厂期间拖欠员工工资,后经劳动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其三人在2019年3月25日前支付拖欠员工工资共计106799元,其三人在劳动部门移交该案前未支付员工工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