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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挪用资金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县级**,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任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驻湖南省衡阳分公司常宁县县级**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发货、少回款的方式,挪用单位货款共计人民币106,143.70元,用于市场投入和个人生活花销。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向通化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已退还全部挪用的货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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