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常德市澧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段某某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明知其丈夫刘某乙无其他正当职业,且与人合作开设赌博网站,仍然将刘某乙经营赌博网站的非法所得以其母亲刘某甲名义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保管。2020年5月28日左右,办案人员在常德市澧县找到刘某甲,刘某甲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段某某存入的涉案资金18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段某某主观是否明知刘某乙的钱系网络赌博犯罪所得,不能证实存入段某某母亲账户的钱是否为段某某本人所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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