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衡南县**镇**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区**名城**栋**室。因此次故意殴打他人,2019年5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丈夫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系衡南县**小学的老师,二人在工作中彼此熟识,关系暧昧。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察觉到其丈夫陈某某与刘某某的不正常联系后,担心家庭被破坏,便也到北斗星小学工作。2019年5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陈某某的办公电脑上发现陈某某还在与刘某某保持QQ联系,遂对陈某某进行质问,陈某某要其回宿舍冷静。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回宿舍的途中见到刘某某,一时情绪失控,将刘某某拽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造成刘某某眼睛受伤,面部出血。随即赶到的老师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拉开后,陈某某将刘某某送医治疗。经鉴定,刘某某所受主要损伤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视网膜缺损(外伤性)、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外伤性脉络膜脱离、左眼前房积血、左眼无晶状体眼、左眼外伤性虹膜缺损、左眼眼外肌损伤、左眼眼球破裂,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云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除前期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及其家属垫付的医药费以外,由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方一次性赔付被害人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5.5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刑事和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丽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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