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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翔安区**镇**村**号**室门口因琐事与其丈夫陈某某吵架。被害人杨某某上前劝架,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发生推搡,被劝开后返回**镇**村**号**室。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怀恨在心,后到**镇**村**号**室,朝躺在床上的被害人杨某某扔砸保温水杯致其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鼻骨、鼻中隔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1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本案系同乡之间因琐事所引发,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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