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路无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和马某、贾某某酒后在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状元楼酒店门前马路边,跟被害人杨某某因搭乘出租车发生争执,段某某在杨某某面部用拳头实施殴打,后段某某与马某再次对杨某某进行追逐、殴打,致杨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段某某赔付杨某某检查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