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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7211988********,汉族,初中肄业,**中餐厅厨师,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村**号。现住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路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2月10日22时许,在新乡市牧野区**路和**街十字路口西南角**中餐厅内,被害人王某甲酒后调戏邻桌王某乙的爱人赵某某,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王某乙(不起诉)遂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打架,被害人王某甲面部及腰部被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王某乙(不起诉)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十五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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