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下午6时许,在淮南市潘集区**镇**村**队段某某家门口,段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过程中段某某将陈某某手部打伤。2018年10月9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左手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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