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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于报复受害人王某甲的目的,经策划后,指使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刘某某、周某甲、贺某某、周某乙、段某某等人,准备好作案工具和接送人员的车辆,规划好逃跑路线,对作案现场进行踩点。当晚22时许,由贺某某驾驶以段某某的身份信息租来的车牌为湘N5L362小车将唐某某(外号“二奶”)及唐某某喊来的伍某某、“岩坨”(在逃)等三名男子,从唐某某住的廉租房下接送到城南汽车站旁溆浦农业发展银行旁的弄子里等候周某甲、周某乙的信息。接到王某甲在麻将馆内的信息后,贺某某立刻将车开到城南汽车站旁市场路的麦点超市外路边等候。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伍某某、“岩坨”三人戴上头套蒙面,各持一根钢管,唐某某另携带一把刀,三人下车后即窜至溆浦县卢峰镇城南汽车站旁居民张某某出租给王某乙开的麻将店内,伍某某、“岩头”两人持钢管守在麻将馆入口边,唐某某在店内寻找报复对象王某甲,看到躬身坐在靠厕所门一侧的麻将桌边上的王某甲后,唐某某即扬起钢管朝王某甲腰背部猛打一钢管。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见状,朝唐某某扑上去。伍某某、“岩坨”马上上来帮忙。王某乙一把抓住二人的钢管,将三人推出了麻将馆。唐某某、伍某某、“岩坨”三人在麻将店外空地上持钢管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坐上由贺某某驾驶的在外等候的以段某某的身份信息租赁的小车逃跑到溆浦县溆浦县三桥城北桥头烂路上。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伍某某、“岩坨”三人立即上已经在等候的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湘N5K176白色小车。刘某某驾驶该白色小车先将“岩坨”送到统溪河乡公路段附近,再将唐某某、伍某某送到新化县。段某某和舒某某驾驶刘某某的小车赶到溆浦县三桥城北桥头烂路上,与贺某某交换车辆后,贺某某驾驶刘某某的小车,段某某和舒某某驾驶以段某某的身份信息租赁的小车,各自离开了。经鉴定,王某甲的伤系轻伤(二级),王某乙的伤系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段某某参与实施具体的故意伤害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参与故意伤害事实的共谋,经过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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