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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街**号,住原籍。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8时许,在本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西五桥村,因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狗扑了被害人祝某某一下,双方发生争执、推搡。其间,被害人祝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眼部打了一拳,段某某遂抱住祝某某摔了一下,致其倒地受伤。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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