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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3********,汉族,专科毕业,金融业务人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单元**楼**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居住的**小区楼道因其家中门禁系统出现问题和小区物业经理易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受害人易某某佩戴眼镜被打破导致面部受伤流血。2019年12月12日,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易某某面部裂伤长度累计6cm以上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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