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红安县规划局**。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债务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便用拳头击打李某某头部,并在李某某倒地后继续用脚踹李某某的头部、背部、胸口、大腿部,导致李某某左第四根骨折位移并创伤性气胸和右下软组织损伤。经红安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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