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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路**号。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8月31日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3月23日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昌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段某某涉嫌参与敲诈勒索周建兵,非法拘禁谢某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宁县公安局认定的段某某敲诈勒索周某某、非法拘禁谢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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