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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污染环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何某某(已不诉)从2018年3月底至2019年4月2日,租用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冷水江市**有限公司第*车间的两座工业窑炉,擅自改变生产性质和工艺,非法利用含铅的危险废物冶炼含铅产品。2019年4月2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江分局自何某某生产车间查获含铅固体危险废物约170袋、重147.27吨,纯铅锭成品5块、重7.89吨。何某某生产期间,段某某在明知何某某擅自改变生产性质和工艺,利用含铅的危险废物冶炼含铅产品的情况下,仍将冷水江市**有限公司第*车间的两座工业窑炉租赁给何某某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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