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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污染环境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8********,汉族,大学本科, **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段某某在明知**焦化公司未在**公司、**公司处理当量焦化废水的情况下,仍安排**公司张某某和**公司吴某某伪造并提供给执法部门虚假焦化废水的处置数据及单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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