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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8241990********,汉族,大专文化,西双版纳**饮料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镇**出租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 8时51分,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酒后驾驶云JZD***小型面包车沿站沿张孟线由普洱市思茅城区往澜沧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张孟线K3494+50米处(思茅区木乃河治超站)时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段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6.65/100mL血。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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