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富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段某某、秦某某、龙某某、刘某某等人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在富源县**镇**山非法建烟丝加工厂加工烟丝,涉案价值500余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富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富源县公安局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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