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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钟祥市郢中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从钟祥市**镇**村村民程某某处购买位于**镇**村**组**公路两边路肩的杨树,并通过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2019年11月中旬,段某某雇请人员砍伐期间,钟祥市洋梓林业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口头通知停止砍伐,段某某停止砍伐后于2019年11月下旬至2020年3月间,多次找洋梓林业站要求重新砍伐未果后,未重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0年3月底委托他人将前期没有砍伐的103棵杨树砍伐。经鉴定,103棵杨树立木蓄积为41.8626立方米。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钟祥市龙山大道陈庙村段补植白杨树800棵,经验收成活率85%。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钟祥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钟祥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常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钟祥市林业调查设计院鉴定意见;4.钟祥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补种树木验收笔录;5.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植复绿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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