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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盗窃案)(段国君)(公开版)_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诉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车(黄色五菱牌轿车,车牌号皖******)窜至马鞍山市郑浦港新区镇**路**道交叉口西侧绿化带,发现该绿化带内有多颗漂亮的树木,随后用手强行从土中拔出4颗球形树放到车内,随后驾车回到家中,将偷来的球形树栽植在自家的院子里,过了两三天后的一天凌晨4时许,段某某再次驾车来到该绿化带处,将一颗造型罗汉松从土中挖出后放到车上,接着用手强行从土中拔出3棵球形树,然后驾车回到家中,将偷来的造型罗汉松和球形树栽植在自家的院子里。

被盗的树木于2020年5月9日由和县公安局民警发还给被害单位,树木被栽植到原处,均已成活。

2020年7月4日经安徽中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盗的树木认定价格为价值人民币2460元。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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